世界周刊2009年12月13日李亚伦律师手记 -
1982年前非法移民 合法有生机

- 李亚伦律师、李翼民、玛丽莎帕克特共同撰写 /罗伯特帕尔律师校订

一些有资格、但因为前移民局声称政府不知道他们非法在美而驳回申请的、1986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IRCA)合法化(大赦)的非法移民,现在终于有了补救办法。

两个条件 缺一不可

为了要获得这个机会,申请人需在1月31日截止日前申请。根据这个法案,合法化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要在1982年1月1日前入境美国,并自那一天起成为非法移民。对前移民局而言,从那一天起「政府必须早已知道」他们的非法身分。许多当事人符合第一项条件,但要前移民局相信符合第二项条件则有困难。

其中令人心痛的一个类别的当事人声称,他们的非法身分「政府早已知道(Known to the Government)」,只是表面上具合法身分。大多数非移民者,除外交人员(A签证)和国际组织机构如世界银行或联合国(G签证)的成员外,每季和每年都须递交一份他们的地址报告,如果搬家要在10天内通知政府新地址。

许多人声称,因为他们没有照规定做,所以是非法移民,且他们非法居留的身分,推定前移民局早已知道。没有再去上课的学生,他们的学校官员没有按规定通报政府,又属另一种类别。

他们争辩说因为学校官员是前移民局在校内的耳目,学校官员有责任报告他们没去上学。因此,他们违反学生身分推定政府早已知道。非移民签证的H和L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其雇主应该把他们违规之事报告前移民局。他们声称,假设他们的雇主遵循法律,他们违反身分之事政府将早就知道。

其他类别团体辩称,他们在1982年1月1日当日和之后的合法身分是由欺诈或过失的方式取得,包括重新恢复非移民身分、转换成非移民身分、调整身分、或给予其他移民福利,被解释为中止非法居留身分等。

数案推翻旧解释

前移民局原先拒绝推定性的解释,争辩「政府早已知道」只指「移民局已知道」。

1988年华盛顿特区的区域法院在Ayuda v. Meese案(687 F. Supp 150『DDC 1988』)中裁定「政府早已知道」应该更广泛地解释为,有文件存于「一个或多个政府的机构内,若把文件当一个整体来看时,将证明这位非移民外籍人士在美国的身分是非法的。」

在IAP v. INS ,717F. Supp. 1444(W.D. Wash.1989)案中,法院裁定反驳的推定是存在的,譬如没有递交地址报告或拿学生签证但辍学,此违反身分之事已向移民局报备了。

申请人必须有初步证据,表明他们已经违反了签证身分的条款,一旦提出这些证据,前移民局就有责任拿出证据,证明随著时间的推移,他们的非法身分并不存在,或政府不知道他们的身分是非法的。

然而,在Matter of H案,20 I&N Dec12 693(AD 1993),副处长无视IAP案(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的判决,裁定没有地址报告或学校发出的通知,「在缺乏文件的情况下,要把责任归罪于政府说政府早已知道是不合理的」。

这位副处长的理由是,缺乏这样的文件,不一定意味著就有非法身分,也可能代表外籍人士已经离开这个国家。

他总结说,由于这种模棱两可的可能性,非法身分「政府不可能知道」,因为政府的档案内缺少了具强制性的年度和季度登记报告。

1999年3月3日IAP案的区域法院在连续的集体诉讼案中发出了一条法令,有力地推翻了Mater of H案的原判。

1999年的法令要求所有悬而未决,涉及「政府早已知道」类别(包括违反学生身分的学生和没有递交地址报告的外籍人士)的合法化申请案,将依1989年IP v. INS的判决书裁决。1999年的判令确认,具有反驳的推定性,即违反身分之事已经向政府提出报告。1999年的判令没有生效,因为前移民局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第九巡回法庭维持1999年的原判,确认反驳推定性,并将案件退回区域法院作进一步的审讯。

新协议改移民局举证

然而,一直到2008年9月才有最后的和解协议(settlement)。那时,西北移民权利计画(Northwest Immigrant Rights Project, NWIRP)已取代了原先的移民援助计画(Immigrant Assistance Project, IAP),成为这个案件的主要原告,这个案件被称为西北移民权利计画对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NWIRP v. USCIS)。

根据这个和解协议的条款,如果一个人建立了他未能在1982年1月1日之前递交必要的地址报告,那么这个证明的责任则转到移民局身上,由其证明这个人已递交了必要的地址报告。

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无法提出这样的地址报告,结论就必须是这个人在美的非法身分「政府早已知道」。

同样的,如果申请人证明他是已辍学的学生或未经移民局的许可转学,那么证明的责任将转到移民局身上来证明校方没有通知移民局这个违反身分的事实。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无法达到举证责任,那么结论就必须是申请人是非法的,且「政府早已知道」。

申请被拒者 可重新开案

目前,在合法化申请期间内(1987年5月5日至1988年5月4日),没有递交申请的这类人士,可以在2009年2月1日和2010年1月31日之间随时递交申请合法化。

在合法化申请期间内已递交合法化申请的这类人士,因「政府早已知道」为由被拒的人可以递交一份议案,要求把他们合法化申请案重新打开,并根据上文所述的推定重新裁决。

符合「这类人士「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在1982年1月1日之前以非移民身分入境美国,并且:

甲)自1987年5月5日到1988年5月4日之间,企图以移民和国籍法案(INA)的245A条款递交一份完整的合法化申请,并缴付申请费给一位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代理机构,包括合格的指定机构(QDE),但递交的申请案遭到拒绝;或

乙)自1987年5月5日到1988年5月4日之间,试图向一位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代理机构,包括合格的指定机构(QDE),以移民和国籍法案(INA)的245A条款申请合法化,但被劝告说,他们不具合法化的资格,或拒绝他们合法化的申请表,因为那个忠告,或无法获得所需的申请表格,这些是他们没有递交或及时完成书面申请的重要原因;或

丙)向一位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代理机构,包括一个合格的指定机构(QDE),以移民和国籍法案(INA)的245A条款递交合法化申请并缴付申请费,且其申请(一)尚未有最终裁决或他们的临时居民身分,已经被建议中止,或(二)移民局前身或移民局相信申请人未能符合「政府早已知道」的条件,或要求证明申请人的非法居留具连续性,因而案件被拒或其临时居民身分已被中止。

此外,这类人士必须属于下面类别中的一类:

(1)在1982年1月1日前违反非移民身分条款的人,因为在一个或许多政府机构的档案中存有文件或缺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在1981年12月31日当日或之前没有季度或年度地址报告)的纪录,这些文件把它们当一个整体来看,证明申请人在1982年1月1日之前是非法身分,且「政府早已知道」。

(2)在1982年1月1日前违反非移民身分条款的人,这些人在移民局、国安局相关期间内(包括学校和雇主对其违反身分的报告)的纪录不在外籍人士的A号码档案中,且无法符合8 C.F.R.第245a.1(d)和245a.2(d)条款的规定。

(3)在1982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当事人表面上有效的「合法身分」是以欺诈或过失的手段获得,不管这个「合法身分」是否因为下列情况而造成:

(一)恢复到非移民身分;

(二)根据INA第248条款转换非移民身分;

(三)根据INA第245条款调整身分;或

(四)给予其他一些移民福利被视为中断非法居留的连续性,或连续符合INA第245A条款的条件。

和解协议 鲜有人知

虽然这个大赦对许多属于这种类别的人有很好的机会,且移民局有义务宣传这个和解协议,但似乎很少人了解这个情形,因为有关这个案件的消息没有得到广泛的宣传。有关此案的消息可在移民局的网站和Gibbs Houston Pauw律师事务所的网站获得。

此外,移民局对这类人士中的一些人发出通知表示,根据这个和解协议他们可能有资格合法化。但是,该通知显然不适当的说,被前移民局或合格指定机构(QDE)(在乙节提及)在「前门柜台赶走」的人不包括在内。

这些申请人没有纪录,根据NWIRP的和解协议,移民局没有义务去与这些人联系。

还有1980年代递交申请者,大部分人的联络地址已不再有效,就算邮件有转地址的记录,可能在很久以前就失效了。不过,这是可想而知的,因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反对「政府早已知道」的这类人士案件,声称政府推定性已使用20年,这个和解协议是被迫的。

希望大家对NWIRP和解协议案能给予更多的注意力,因为仍然有成千上万的当事人可以在2010年1月31日截止日前受惠。虽然前景不太乐观,移民服务局在鉴于对此和解协议缺乏宣传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延长截止日期。

1本文作者有26年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 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可惜,由于执政党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别针对首地国际公司案件,使它作为先例的价值为期不久。

李翼民曾在李亚伦律师事务所当暑期实习生,现在是乔治华盛顿大学四年级的学生。

玛丽莎帕克特是李亚伦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也是福坦莫大学(Fordham University)法学院二年级的学生。

罗伯特帕尔律师是西雅图Gibbs Houston Pauw律师事务所的合夥人,西雅图西北移民权利计划的创始成员之一,本文谈及的IAP v. INS案和 NWIRP和解协议的首席律师。

2 此文章2009年李亚伦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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